來源:券業行家
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復,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不溯及既往”,引發圈內外的熱議。順手一翻,行家發現一起涉及私募機構的訴訟,可能因此“反轉”。
私募涉訴
在金融領域,“法外狂徒”畢竟是段子,“涉訴糾紛”卻頗為普遍。即使有著專業背景,一旦成為當事人,恐怕也難以“自證”。
來自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簡稱:潼南法院)的公告顯示,自然人劉某某訴重慶市友潼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簡稱:友潼基金)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案號為(2024)渝0152民初1030號,在今年4月開庭。
企查查顯示,被告方友潼基金帶有“私募基金”的標簽。其執行事務合伙人重慶市潼誠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潼誠基金),則是持牌私募。
查詢中基協備案信息,潼誠基金備案于2016年8月,11名全職人員中有9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旗下8只存續產品中,友潼基金并沒有任何“異常”提示。
要知道,重慶轄區私募機構現有146家,其中4家規模超過百億;3家規模在50-100億;包括潼誠基金在內的8家私募,規模在20-50億之間。
而這家規模可觀的私募,卷入了數量眾多的訴訟案件。企查查顯示,除“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外,案由還包括“股東出資糾紛”。
二審“反轉”
對照公開信息,行家發現部分案件,出現了一脈相承的關系。
今年12月17日,潼南法院開庭審理(2024)渝0152民初6501號案件。原告方為劉某某,被告方為友潼基金和自貢萬合盛業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萬合盛業)。
啟信寶顯示,2020年10月,友潼基金退出所持重慶洲譽新能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簡稱:洲譽新能源)30%股份,萬合盛業新增為洲譽新能源持股30%的股東。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重慶一中院)在今年9月做出(2024)渝01民終9508號裁定書。其中提及,友潼基金不服(2024)渝0152民初1030號判決,上訴至重慶一中院。
重慶一中院審理認為,友潼基金向萬某公司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后,萬合盛業并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在此情形下,關于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問題,應當適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為此,重慶一中院認定,“萬某公司屬于本案必須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應當追加萬某公司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并做出裁決:撤銷(2024)渝0152民初1030號民事判決,發回潼南法院重審。
這里出現的“萬某公司”,是否就是與友潼基金有著股權承接關系的萬合盛業?行家不得而知。
然而,問題可能還不止于此。
重慶一中院的裁定書,援引的正是前述引發爭議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而這一法條,經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聲”,最高人民法院批復,“不溯及既往”!
“最高”指示
據媒體報道,今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報告提及: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不溯及既往,即對新修訂的公司法施行之后發生的有關行為或者法律事實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2月24日批復:關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當日起施行。
就行家所知,設置這一法條的初衷,或許是為了堵上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逃債”的漏洞,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卻也加大了正常的股權轉讓的風險,使得“前任”股東變相為“現任”股東兜底。
如今,在“最高指示”示范下,剛剛開庭重審的這起案件,是否會“與時俱進”?作為不明真相的群眾,樸素的判斷是非對錯,是否會出現180度轉彎?